磋商总的而言是谈判各方谈判手面对面讨论、说理、讨价还价的过程,它包括诸如价格解释与评论、讨价、还价、小结等多个阶段,在各个具体的阶段之中有各个阶段的特有技巧和准则,同时磋商作为一个总的过程,也有其准则。一般而言,磋商的准则有条理、客观、礼节、进取和重复。各个准则又有细小的解释,以下通过各个准则的说明表格具体解释之。 (一)条理准则 条理准则,即磋商过程中的议题有序、表述立场有理、论证方式易于理解的原则。条理准则包含两个构成部分:逻辑次序、言出有理。 1. 逻辑次序 逻辑次序即磋商中内含的议题先后的客观逻辑。逻辑次序决定着谈判目标的启动先后与谈判进展的层次。 (1) 启动先后 谈判内容具有整体性与个性,整体性要求纵观全局,个性则要求区分差异。个性是体现在整体性中的个性,而不是孤立的个性。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在由个性组成的整体性中,具有个性的组件均具有其客观固有的谈判先后次序。 (2)进展层次 逻辑次序除有横向次序外,还有纵向--内在的次序,不仅如此,这纵横两种不同的次序逻辑又演绎出深向的层次。这样,在逻辑次序中含有逻辑层次,从而在磋商过程中,谈判手既要在整体上注意逻辑次序,又要在次序上,注意进展的层次。 2.言出有理 言出有理系指磋商过程中表述在理,论证方式明白,以做到论者言之成理,听者感到信服。 (1)有理 在磋商中,有理的概念包括人为的与事实上的理由与情况。人为的理由,系指通过人的主观加工使某件事具有道理。而事实的理由则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依据。 (2)达理 磋商中的达理,系指以层次分明的论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立场与理由,并使听者理解所言为何物。达理的表达应具有逻辑的严谨性与表述的通俗性。所谓逻辑严谨,系指论述层次分明,且层次之间有明确的内在联系,两者互相支持,使论述具有雄辩力度。所谓通俗,系指论述时选词造句讲话用语应在对手的文化、艺术理解力的水平上。 (二)客观准则 客观准则系指磋商条件过程说理与要求具有一定的实际性。只有具备实际性的说理才具有说服人的效果,只有符合实际的要求才会有回报的可能。 1.说理的实际性 说理的实际性即说出的道理有真实感和可靠性。实务中,有两种手段实现这个原则:推理与实证。 (1) 实证 实证即利用一切可供运用的真实资料说明问题。资料可以是文字、图片,也可以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般地讲,对手的实证面前多半会承认说理的实际性,当然,至于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善条件则是另一回事。 (2)推理 在当对手不配合,不提供足够资料让谈判者了解真实时,逻辑推理就是解开真实的钥匙。简单地说,推理手法是从分析表现现象及内部联系出发,归纳出对事物本质的判断--认识,从而支持自己立场的思维论证方法。 2.要求的实际性 即磋商过程中的任何要求应具有合理与可能性。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量”的兼顾性和客观性上。具体地说是,任何文字、立场、数字反映的要求均为“量”的要求,但量的谈判各方有其不同的尺度,量的合理与可能在谈判中融合了双方的立场与追求,故量有兼顾性,否则即为不可能实现的量。同时,“量”要有其客观性,不客观的量是不实际的。 (三)礼节准则 谈判--磋商既是争论也是协商,在激烈争论的同时,应有相互尊重、谅解妥协。这就要求谈判者保持礼貌的行为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沉毅律己、尊重对方、松紧自如,且贯彻始终。 1.律己 律己系指磋商中约束个性的做法和思想。谈判中,律己主要体现在约束个人性格,严格要求自己,确保工作质量上。 2.尊重对方 尊重对方即指对待谈判对手的态度上,用语上具有礼貌,且让对方感到受到尊重,即便观点有分歧,也不失风度与分寸的做法。 3.松紧自如 松紧自如系指磋商中能动地掌握双方观点对立,相互僵持的时间,以及为达到谈判预定目标而故意施加压力的程度。驾驭磋商中松紧的气氛体现着礼节,谈判中难免出现紧张空气,但懂礼貌的人会在紧张中不失节制。反过来,也可为了需要制造紧张,以施加心理压力,实现追求的效果。 (四)进取准则 进取准则系顽强争取与已有利的条件,千方百计说服对方接受自己条件的精神与行为。进取的准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高目标与不满足。 1.高目标 进取规则要求谈判手制定较高的目标。高目标带来的问题是高要价,导致实现难度大。对于这一问题,优秀谈判手往往以强词取信于理,取信于人的精神,其强词是以基本尊重事实,即尊重交易的客观价值为基础的。 2.不满足 不满足的原则,系指磋商过程中绝不受影响于于一事一时之得,而是在实现一个目标之后紧接着冲向另一高度的目标的精神。不满足可体现在实现横向目标上,也反映在实现纵向目标。横向目标包括不同类的项目目标,诸如技术、法律、商业、服务等等,实现一个再冲向另一个;纵向的目标包括各项目的不同阶次的目标,登上一个台阶即迈上另一台阶而毫不放松。 (五)重复准则 重复准则系指在磋商中对某个议题和论据反复应用的行动准则。磋商中不要怕重复。重复的谈判是深入的准备。 1.议题安排 议题安排,系指在重复准则下,每次谈判的内容可多次安排进议程中的做法。议题的重复安排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单方运用。明示重复安排,即双方议定重复讨论。 重复安排议题时,其次数与时机应得当。衡量的标准为客观需要和双方态度。客观上已谈的差不我了,再重复会以为要推翻前言;双方反对或造成对抗情绪时,应暂放重复的议题。 2.观点应用 观点应用的重复准则,系指在磋商中针对对方尚未改善的条件,反复申诉自己的观点,以推动对手立场的做法。这是一种“自卫策略”,因为它是对手不听、不采纳自己观点与论证材料的自然反映,也是谈判手耐心与意志的反应。如不等对方响应即自动放弃自己的观点和论,等于退却与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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