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人们开始明确地感受到穷人和富人的差别,到今天这种差别越来越大,穷人有穷人的生活圈子、购物场所,富人有富人的生活方式和居住区域。面对这种差别人们感到了不公平,尤其是在知道自己虽不富裕却要照章缴纳个税、而有些富人却能逃税之后,更是耿耿于怀。不约而同地,人们开始把质疑的目光投向个税,认为个税没有发挥它应有的宏观调控、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功能,要求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
个税具有宏观调控、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功能吗?答案是肯定的。当初之所以设计这一税种,就是它一能充实财源,二能让挣得多的人多缴税。虽然多年来理论界对个税的这两大功能谁先谁后有分歧,但对它具有调控、调节功能是毫不质疑的。具有这项功能而又没发挥好应该是一个比较客观的评价,但“板子”全打在个税上是没道理的。原因有三。
其一,单靠一个税种无法实现调控、调节功能。税收政策无疑是调控收入差距的最重要手段,但依靠的应该是组合拳。比如,多挣钱多缴个税,拥有多套住房多缴房产税,高消费、超前消费多缴消费税,巨额财产传给后人要缴遗产税等等。只有诸多税种共同发挥作用,才有可能起到调控、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作用。
其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有限。税务机关近年来在征管手段上确实下了不少功夫,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确定出几大高收入行业,对这些行业的高收入者加强征管。北京市等地方还对影视明星、著名主持人等高收入者专门制定了定期自行申报的制度,这些措施也都显现出积极的效果。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与综合国力有关,需要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不断加大投入更新征管手段和设施,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由于历史的、经济的等各方面原因,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距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所以,有时即使税收制度设计得很科学、很完善也难以收到理想效果。
其三,我国协税护税的制度不健全。比如,我国个税设计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达到起征点的按5%缴纳,达到一定高度后按45%缴纳,但实际情况是按45%缴纳个税的人少而又少。不是没有人或很少人达不到按45%缴纳个税的水平,是税务机关很难把他们的税征上来。有时税务机关明明知道一些人在逃税,但苦于对纳税人所有收入无法监控而任其所为。目前,除了工薪族的收入是有据可查的外,大部分富人的收入你能感觉到多却无法查实。我国纳税人习惯于现金交易,银行系统也支持这种交易方式,而且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又难以互享,这就造成了税务机关“孤军奋战”的局面,这也是造成个税纳税主体成了工薪族的主要原因。
个税不能承受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之重。但这并不意味着个税不应该进一步改革,从而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在具备宏观调控功能的诸税种中,个税是最核心的税种。目前我国个税在起征点、税制选择以及扣除范围等方面都有待改进、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