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进一步鼓励生产,扩大供给,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促进限价政策的顺利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铁道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五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对尿素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为严格控制用肥旺季化肥出口,自200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的用肥旺季期间,对尿素征收30%的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自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征收15%的出口暂定关税。
《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化肥供应省长负责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化肥储备制度,及时运用储备稳定市场、平抑价格。对全国性化肥市场波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运用储备或企业周转库存及时平抑市场,防止价格过度上涨。
《意见》还指出,国家支持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体系建设,促进农民科学用肥、节约用肥。尽快推进“农业三站”体制改革,加快政府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技人员走向市场,与企业结合,积极探索用市场化运作的方法,为农民提供测土配肥服务的有效方式。鼓励信誉好、有实力的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配方肥企业也应纳入化肥淡储体系予以支持;积极培育农村大型农资流通企业,鼓励产销合作,引导和支持大型农资流通企业以及供销社庄稼医院提供农民科学施肥服务。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化肥价格政策和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抑制化肥价格的上涨。首先,各地要明确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15万吨(含15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执行与大型氮肥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其他企业生产的尿素由当地政府比照出台限价政策。其次,加强对复混肥、磷肥和钾肥等主要肥种的价格管理。凡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各地应相应调整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调整定价目录之前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形式进行监管。第三,对尿素、复混肥等主要肥种最终零售价格实行批零差率与最高限价相结合的临时限价政策。具体限价措施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各主要肥种出厂价格、批零差率和合理费用确定。如果化肥供求和价格情况明显改善后,再考虑适当调整。第四,各地政府要继续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要努力节约成本、降低费用,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哄抬物价或违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