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流通企业今后可能得到地方有关部门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还可能设立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基金,或在政府统一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中小流通企业的创立、扩大经营服务规模、人员培训、信用担保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
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促进中小流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对中小流通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流通企业的担保业务;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中小流通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此外,各地还将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利用股票上市、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鼓励上市公司和外商参股、整合中小流通企业,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流通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据了解,中小流通企业是我国流通业的主体,约占全国流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实现的销售额约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0%以上。近年来,中小流通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拉动民间投资、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促进市场繁荣、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中小流通企业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在发展中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其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要深化改革,增强中小流通企业活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切实将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中小流通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健全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力争到2010年,中型流通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小型流通企业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中小流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争取达到9%,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的知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