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商报》报道,200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50万吨,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0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商务部23日公布2006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单位须按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此外,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由商务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成品油非国营贸易单位须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按现行规定办理。
按照有关规定,原油非国营贸易企业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资格将被严格审定。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黄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