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卡塔尔多哈谈判一锤定音之后,许多专有词汇正逐渐被记忆所封存。比如: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特别对于中小企业,门槛的不复存在虽然使其迈向国际市场的步履变得前所未有的轻盈。但是,如何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如愿以偿地分到一杯羹,部分中小企业或许就不一定能够如鱼得水了。
其实,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对国际贸易的风险已经具备相当高的感性认知,但是部分中小企业由于实战经验的欠缺,尚不具备理性驾驭国际贸易全部流程的能力。
我们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例,这虽然已被中小企业广泛采用,但其稳健作用被过分夸大并被过于倚赖。要知道,信用证这种产品以及其适用的UCP500是从保护发达国家出口商利益角度应用和制定的。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它绝不是无懈可击的保险箱,还必须对其理性打造。
先谈进口开证。中小企业应该做到:第一,选择卖方乐于接受的通知行。信用证一旦开立,其他条款都可以通过修改信用证来变更,唯有通知行是不可更改的;第二,费用的划分必须明确。一方面是银行费用,我国中小企业进口的产品往往是卖方市场产品,境外卖家经常会要求包括国外银行的所有银行费用均由进口企业承担。是否接受,不要等到开证的时候再做决定。另一方面是代理和被代理费用。主要集中在非美元币种的汇率折算上。代理与被代理双方不宜自定折算率,然后导算成人民币收取代理费。特别是远期信用证项下,实际付汇时间距代理协议签订时间可能很长,汇率波动会比较明显,虽然代理方可能预留了波动空间,但实际情况还是可能超越想象;第三,货物描述不要过少。虽然UCP500不鼓励过多描述,但过少也是不适当的。实务中经常发现部分中小企业用货物统称等寥寥几句对货物加以描述,而一些关键指标,如规格,含量根本不提。这样操做风险很大。货物一旦出现问题,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无法从单据本身提出拒付来保护企业利益,因为信用证的付款是基于单据而不是基于货物的。
再谈进口单据环节。第一,要注意掌握物权。在国际贸易中,掌握物权是通过掌握全套正本物权单据实现的。它包括海运提单和最后一程为海运的多式联运单据。特别建议,如果是中小企业代理最终买家的情况,最好不要将物权单据的收货人定义为最终买家。因为一旦他拒付货款,物权还掌握在进口企业手里;第二是了解贸易进程很关键。偶尔有的运输单据会显示到货港为离岸港口(如香港)而非中国境内港口,或许是由于境外卖家出于运输成本的考虑,先将货物运达离岸港口,再另运抵境内。可一旦收到了这样的单据,即使企业接受,银行也不会接受。因为从单据表面无法断定货物是否进关,企业和银行都是无法向外汇局核销的;第三,请不要过分倚赖银行对单据的提示意见。特别对于授信客户,银行审单并不一定细致入微。在有不符点的情况下,单据是否可接受还要取决于进口企业。
最后是出口。其实只要中小企业选择了信用证方式,并按其要求制单,收汇就不会太成问题。但是我国中小企业经常会作为最终供货商来承担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的角色,这较普通信用证就要有所侧重了。因此,第一,应关注出口交单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来讲转让信用证的单据将来是要被第一受益人(常为与境外买家签定贸易合同的人)替换掉的,所以地点往往是第一受益人所在地,时间是到达该地的时间;第二,受益人必须预留出单据到达该地的邮递时间;第三,提单、保单、检验证以及产地证等出自供货商所在国的单据一定要保证没有不符点,并且信用证不允许显示的信息一定不能显示。因为这类单据的数据是实际买家判断货物是否符合其进口要求的依据。
总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可能还会碰到买卖双方不信任,银行优惠服务有限,自身经验不足等难题。但相信通过理性的积累,中小企业的国际业务必将生意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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