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外媒体报道,根据中国WTO事务中心表示,中美完成的纺织品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输美21项(计34个类别)产品设限,暂时纾解中国输美问题,但中国纺织业仍受限于WTO的3项条款规定,而无法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1、非市场经济条款:
自2001年12月至2016年12月止,WTO会员得依据该条款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调查。目前有近50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美国、欧盟及日本等重要贸易伙伴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用第三国替代价格,导致中国产品居于遭反倾销控诉的不利地位。
2、特定产品防卫条款:
WTO会员于2013年12月10日前,依据特定产品防卫条款规定,以中国产品对该会员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时,对中国的特定产品采取防卫措施。
3、纺织品防卫条款:
WTO会员于2008年12月31日前,依据中国入会工作小组报告第242段,以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及成衣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时,与中国进行磋商,并对中国的纺织品及成衣采取防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