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拉维拉公司)于1997年1月14日在中国注册商标“BEL鄄LVILLES”,并于1999年4月22日,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www.bellvilles.com.cn域名。1999年5月25日,贝拉维拉公司在法国申请注册商标“BEL鄄LVILLES”。2000年10月7日,贝拉维拉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贝拉维拉”。2003年1月,贝拉维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女装商品上的“BEL鄄LVILLES”、“贝拉维拉”商标被上海市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1999年保护商标十大案例
同年,贝拉维拉公司通过网络域名查询,得悉杨某于2001年4月4日通过国际域名实时注册系统(On鄄lineNIC)申请注册了国际顶级域名www.bellvilles.com,且该域名被注册后,未实际投入使用,遂向杨某发出律师函,要求杨某立即放弃对www.bellvilles.com域名的注册。但杨某未予认可。
贝拉维拉公司以杨某抢注网络域名侵犯其“BELLVILLES”、“贝拉维拉”商标权以及“上海贝拉维拉制衣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撤销www.bellvilles.com域名,并判令域名www.bellvilles.com转归贝拉维拉公司所有。
杨某在接涉案诉状后,修改www.bellvilles.com域名注册登记信息,将该域名注册人、管理员、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由“YANGXIAO鄄HONG”变更为“BOMINGLEE”。诉讼中,杨某辩称不懂域名注册技术,www.bellvilles.com域名的联系人、管理人均为李某,杨某对该域名无实际掌控权利,本案告杨某是错误的。经查,李某与杨某为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之一:被告杨某是否就是www.bellvilles.com域名注册人“YANGXIAOHONG”,是否是承担www.bellvilles.com域名注册所引发法律责任的正确法律诉讼主体?根据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规则,申请注册人应提供真实的注册人、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及所在地点、网络地址等相关事项,上述信息是域名得以注册并维护运行的基本信息。根据OnlineNIC实时查寻资料反映,www.bellvilles.com域名注册人、管理员、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均为“YANGXIAOHONG”,该身份资料均与本案被告杨某是相一致吻合的。原告对被告杨某提起诉讼,所诉主体正确。
争议之二:侵权与否。经查,“BELLVILLES”为原告贝拉维拉公司创设之文字商标,“BELLVILLES”文字本身无一般性概念,属非通用性文字,具有强显著性,为原告企业所具有的独创性的商标权利,具有市场经营中的重要价值。被告杨某注册www.bellvilles.com域名,从其在诉讼中解释的理由来看是在注意到原告在服装类所注册的“BELLVILLES”商标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作用并欲加以利用,杨某本身并没有对“BEL鄄LVILLES”域名名称的合理来源。域名注册后,杨某亦自始未将该域名实际投入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其准备予以合理使用,其行为表明了被告注册www.bellvilles.com域名主观上是有意阻止“BELLVILLES”的相关权利人注册取得该域名,或是隐喻着借该域名的标识特征来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不正当性,客观上构成对原告“BEL鄄LVILLES”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的恶意侵害,依法应予制止。
原告主张被告注册www.bel鄄lvilles.com域名侵犯原告“BEL鄄LVILLES”注册商标权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争议之三:原告诉请判令www.bellvilles.com域名转归原告所有。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网络域名注册产生于不同的法律行为,分属不同的民事权利,在法律行为及相关权利的产生上不具有等价性,法律未赋予注册商标权利人对网络域名享有当然的取得权利。本案原告贝拉维拉公司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网络域名注册的规则申请注册取得相关域名。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bel鄄lvilles.com域名;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及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贝拉维拉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由贝拉维拉公司注册使用www.bellvilles.com域名。
江苏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在认定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时,既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也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二者间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足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在被告注销域名后,原告有权依据国际域名注册规则重新申请注册该域名。本案一审已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系争域名,判决并无不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