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愿望落空:印尼败诉
1997年4月17日、5月12日和6月12日,日本、欧盟和美国分别请求WTO设立专家组,审查印尼某些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是否符合WTO协议的规定。1998年7月2日专家组作出报告,明确指出:印尼汽车计划中与税收和关税优惠有关的当地含量要求,违反了TRIMs第2条并建议修改。WTO DSB在1998年7月23日通过了专家组报告。这样印尼雄心勃勃藉由激励措施来发展本国汽车工业的美好愿望暂时搁浅。
二、双管齐下:财政和融资激励辅佐的先锋计划
印尼为扶持本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推行国产车计划,辅之以投资激励措施,包括财政激励及其融资激励等,并对配合实施政府发展计划的公司授之以“先锋公司”称号。
财政激励包括:根据整车的当地含量和车的类型,对进口零部件实行关税减免;根据零部件的当地含量和车的类型,对用于生产这些零部件的配件的进口实行关税减免;对用于某些类型汽车的产品,减免奢侈品销售税;1996年6月计划规定,由印尼国民在外国制造的、满足工业和贸易部规定的当地含量要求的国产车,可享受与在印尼生产的国产车相同的待遇,即免除进口税和奢侈品税。具体地说,如果海外制造国产车的生产商“反购”印尼的零部件达到进口汽车的C&F价的25%,则进口的国产车就可被视为符合到第一生产年度年底当地含量达到20%的要求。
融资激励包括给PT TPN公司提供的6.9亿美元贷款。1997年8月11日,按照印尼政府的指示,由4家政府银行和12家私营银行组成的银行团决定向PT TPN公司(唯一的先锋公司)提供6.9亿美元的10年期贷款,用于实施国产车计划;其中政府银行提供的融资至少为50%。
三、败走麦城:印尼措施属于TRIMs清单禁止的投资措施
专家组认为,判断印尼的汽车国产化投资激励措施是否应被禁止,关键看印尼的措施是否属于TRIMs清单所禁止的投资措施。专家组的逻辑顺序是:先判定印尼的措施是否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其次再看该措施是否属于TRIMs清单中的四项措施。
(1)印尼的措施是否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专家组发现,印尼的汽车计划中有众多的“促进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为了实现国产汽车工业的发展,应通过税收手段对汽车工业部门实施投资许可”和“实施国产车计划时,有必要确定投资许可制度”等字样。因此,汽车计划具有投资目标、投资特点和投资计划,是为了鼓励汽车的当地制造能力,当然对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有鉴于此,对“投资措施”一词不论作怎样的合理解释,印尼的措施都属于其范围。
至于是否“与贸易有关”,专家组认为,只要这些措施是当地含量要求,那就一定是“与贸易有关”的,因为这些要求总是鼓励使用国内产品而不是进口产品,因而影响了贸易。
(2)印尼的措施是否属于解释性清单的范围
清单规定的当地含量措施为: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不论按照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规定,还是按照其当地生产在数量或价值上所占比例规定。印尼的措施是对使用一定比例当地含量价值的整车提供税收优惠,对用于使用一定比例当地含量价值的整车的零部件的进口给予特别的关税优惠。另外,外国生产商也可以通过购买印尼的零部件而满足当地含量的要求。因此,这些措施显然属于清单的范围。
因此,专家组作出结论:印尼的措施违反了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
四、何去何从:投资激励措施的走向
发展本国民族工业无疑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达到目标同时施之以“牛奶和面包”等激励性措施,也本属天经地义。偏偏印尼政府的国产汽车振兴梦在美、欧、日等夹攻下遭遇挫折。这不得不使我们认真思索投资激励性措施的未来走向。
客观看,东道国出于本国外资政策的需要对外资所谓的“让利”,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吸引外资的同时,也会产生内外资之间严重的不公平竞争的恶果。各国竞相通过牺牲本国财税利益而展开引资竞赛,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的情况日益突出。但投资鼓励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来自世贸组织贸易与投资工作组的研究报告显示,发达国家也在普遍实施投资激励,种类更复杂,效果更隐蔽。成员方出口多元化(export diversification)的成功经验,也表明了投资激励措施有着积极的影响。
对我国来说,宏观层面上,我们应注意到国际层面(多边规则)没有全面禁止投资激励措施,本国政府在追求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时应当寻求东道国重要政策目标,并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激励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扭曲影响。微观层面上,印尼的前车之鉴和我国承担世贸规则的累积义务(cumulative duties),让我们必须对投资激励的红灯、绿灯以及黄灯规则心中有数,对于雷区——即TRIMs禁止清单的解读必须仔细。在实施投资激励措施时,一定要想到头上悬着的两把宝剑:非歧视和透明度!
在这方面尤为引人担心的,是我国地方政府表现出来的的引资冲动,怕就怕地方政府为达目标,威胁利诱齐上阵,这样恐怕就会使得某些政策重蹈印尼在本案中的覆辙。
作者: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