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最早发端于二十世纪30年代的美国,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直接或间接地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我国虽然在法律上鲜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直接提法,但在劳动法、环保法等法律里却有间接规定。
何为“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企业把对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企业也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所在。企业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主要包括: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视对公司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关心和赞助慈善事业;促进市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企业对社会所造成影响的责任。企业在为社会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同时,也在生产或提供一些社会所不需要的副产品,如噪音、高温、垃圾、有毒气体等。尽管这些副产品是不可避免的,但它们的确对社会产生了影响,污染了环境,恶化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企业理所当然地应对此承担责任。第二类是企业对社会自身问题的责任。就当前而论,贫困和失业,社会的不公平,失控的人口增长,吸毒和犯罪等正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从理论上讲,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应属于政府的主要任务,但单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解决这些为数众多、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的。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主要器官,不仅要创造经济价值,而且要创造社会价值,应同社会的其他组织一起设法解决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反过来看,社会存在问题也必然会威胁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因而,努力解决社会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企业的另一项社会责任。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有的国家更进一步,如2005年5月,瑞典议会出台一部新法律,要求所有瑞典企业在年终报表中除了作财政数据的呈报以外,还必须呈交一份企业持续性发展的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方面所作的努力及其成果。将环保作为评估企业业绩的一个方面,是瑞典政府在引导企业保护环境方面作的新的努力。
外企履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依据
首先,从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外企应当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里的外国企业包括两部分:直接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直接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该法第4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公共利益。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但公共利益的范畴是大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的,所以外资企业在中国也应当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的活动,也应和中国国内企业一样遵守企业社会责任。根据WTO规则的规定:成员国之间的企业到对方国活动享受和本国企业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企业从事活动时应遵守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外国企业也得无条件遵守。
其次,从企业与社会越来越紧密的关系来看,外企也应当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外企在中国活动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分子,社会为其提供了资本、贷款、劳动力、管理者、原材料、销售市场、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社会治安、公平竞争交易秩序和社会正义等公共商品和服务,外企一刻也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
外企履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益处
外企承担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改善企业赖以存在和经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有利于树立外企的良好社会形象。社会责任感强的外企,其产品容易在产品市场上提高知名度,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在劳动力市场上容易招募到优秀雇员;容易获得企业所在地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认可和支持。在多数情况下,外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即使不利于本企业的近期利益和远期利益,也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其他大多数企业的形象,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公共利益,也最终有利于每个企业成员的根本利益。
积极鼓励和引导外企履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
为了规范和引导外国企业在中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我认为我国目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我国应该尽可能地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性手段使得企业支付一定的成本来消除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其次,我国应当对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国公司给予税收减免、招标和采购方面等鼓励政策,并进行表彰和宣传。再次,建立完备的外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最后,建立外国公司在华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