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吴志攀教授断言:“全世界有13亿人使用人民币,但研究人民币的人大概最多不会超过10万,在法律界研究人民币的人也许不超过1000个,在法学院教师中研究人民币的人不会超过100人。”在人民币升值前后,经济学家们讨论积极,而法律界在研究什么呢?
吉尔伯特诉贝瑞特案:币值微调依名义价值
从公法的层面看,理论上通常认为主权国家能自由地定义其货币,决定货币的升值与贬值、是否实施外汇管制等措施。一般情况下,国际法没有禁止国内立法者处理这些事务的自由决定权,也没有将国家采取或实施这些措施作为国际违法行为对待,而是如同它给予国家自由地决定征收何种税以及以何种税率征收一样。
从私法的层面看,在货币升值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可以要求少付一笔钱?而在货币贬值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应向债权人多付一笔钱,以补偿货币贬值的损失?
许多国家都采取名义价值原则,即当债务用某一特定国家的货币表示后,债务人的义务仅为按货币国法律使用当时的合法货币的名义价值支付该债务,不论在此期间此货币可能相对于黄金、其他国家货币有怎样的波动。在英国这要追溯到1604年吉尔伯特诉贝瑞特一案所确立的原则。这种名义价值原则使贷款人承担贬值的风险,而债务人承担升值的风险,双方都无权抱怨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我国人民币升幅不大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合同有明确约定,是否多付或少付人民币的问题应由合同的准据法来决定,一般说采用名义价值原则的可能性很大,因为这里并没有出现货币的疯狂升值或贬值。在1923年,德国马克贬值到只有原来价值的十亿分之一,德国最高法院推翻了所谓“马克等于马克”的原则,而瑞士也认为当货币已经崩溃的情况下,应对债务进行重估。
杜·考斯塔诉柯尔案:护犊的英美法官
在国际实践中,由于国家在行使其货币主权时会对拥有本国货币的外国人的财产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使得国家货币主权原则也常常遭受到异议。在1688年的杜·考斯塔诉柯尔案中,买卖双方因同年8月14日葡萄牙政府宣布其货币贬值20%,而为同年8月6日开出的一张30天内在葡萄牙付款的英镑汇票应按签发时的汇率还是付款时的汇率计算发生争议。原告到英国寻求诉讼保护,英国霍尔特法官的判决是,不承认葡萄牙政府货币贬值政策,应按原来的价值支付价款,因为“外国法令不能变更英格兰臣民的财产”。同样的观点见于美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后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在1800年的评论。美国政府抗议西班牙货币的贬值,认为“以其债务的票面价值之和的一半清偿债务和其票面价值只值其真实价值的一半没有区别”。
由此看来,尽管依照国家货币主权原则,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确定和调整本国货币与他国货币的关系,但当外国国民因一国货币贬值而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赔偿而提起法律诉讼时,英美法院在早先曾不承认别国的法定贬值的效力,霍尔特法官“外国法令不能变更英格兰臣民的财产”的判决堪称“护犊情深”。
美国铁路公司股票案等:国际礼让与损失合理分摊
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各国尽管仍然极力维护本国主权及其国民的利益,但也日渐注重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礼让原则,加强了国际合作,自我限制其部分主权权利。反映在有关货币贬值的法律争诉的判决上,则趋向于采取如下原则:(一)承认国家有权决定其货币升值或贬值。例如,1898年的美国铁路公司股票案中,美国政府发行纸钞代替金币而引起美元贬值,于是美国铁路公司股票的英国持有人提起由此所受损失的索赔诉讼,但遭法院驳回。1932年的上西里西亚仲裁案中,德国银行券的持有人以德国货币贬值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赔偿其损失,请求遭仲裁庭的拒绝。国际社会的普遍态度是,各国有调整其币值的权利,各国也应承认其效力,但对于竞争性货币贬值则应予以禁止。这已成为国际货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4条第1节规定,“各国有义务建立相互间有秩序的外汇关系,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成员国应(1)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与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4)奉行同本节所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二)公平合理的分担原则。涉及私人生活福利待遇的判例,通常不按贬值后的汇率折算,在某种意义上已成惯例。1926年4月14日北京法庭判决卢布贬值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摊。1927年11月28日巴黎法院判决法国公司应按战前卢布对法郎的比价支付敖德萨分公司经理的退休金等一系列的判例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得到解决。
人民币升值:相关判案要点
人民币升值与否已经成为一个难以冷却的国际话题,它总是会在形形色色的利益压力下不断浮现于公众的视野。2005年4月6日,美国参议院以67票对33票通过一项修订条文:假如中国不在6个月内调整人民币汇率,美国就应在贸易方面做出报复行动,对进口的中国产品加征27.5%的惩罚性关税。香港中文大学校长刘遵义评述该法案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显然是不合法的。
2005年7月21日晚7点,当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之后,我们得冷静思考这样一种局面的出现:由于人民币对美元出其不意的升值,对沃尔玛和宜家等大量从中国采购的零售商来说,它们可能要多承担一笔不菲的升值成本。基于此,一旦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引发诉讼时,我们以为中国法院在判案时,对以下四点应做到心中有数:第一,货币币值变化而引发的诉讼,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的准据法裁决;第二,调整币值变化的权力属于一国主权范畴,各国也日渐注重国际礼让承认其效力,但对于竞争性货币贬值则应予以禁止;第三,由于货币币值变化,会对外国人的财产利益造成影响,但一般参照名义价值原则,除非货币币值疯狂变化或崩溃,否则不发生币值重估的可能性(revalorisationofcurrencies);第四,在涉及私人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因币值变化而引发的诉讼,法院应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摊机制。
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