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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 关于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项目认定中小企业划型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11-9-26 13:58:00 青岛政务网

  •   各区、市中小企业局主管部门,统计局:

      为开拓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新局面,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三方签署的《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合作框架协议》,鼓励和引导更多符合产业方向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经研究确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划型的认定工作,请各区市做好认定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扩大我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通过“区域集优”模式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中债公司、商业银行等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共同建立帮助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工作机制,开拓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新局面。

      2、遴选发债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作为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我市产业规划和政策要求,参照发债基本条件,遴选发债企业。遴选发债企业应以中小企业为主,但为提高发行效率,允许部分大型企业参与并充分发挥带动作用。

      3、审查确定企业划型标准。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统计局对遴选企业划型进行确定,对经审查确定的中小企业按照有关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企业填报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企业申请资料。

      二、推荐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相应表格(附件二),一式二份,并附企业有关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一起报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市统计局进行初步审核确认企业划型后,填表(盖章)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市统计局审核后分别盖章认定。

      三、报送时间

      3、各区市收到企业审核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

      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人:张 明 联系电话:85912658 

      市统计局联系人:尹正德 联系电话:85912257

      电子邮箱:85912659@163.com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青岛市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青岛市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年主要经济指标 单位:人、万元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所属行业

      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区市意见

      大型企业

      中型

      企业

      区市统计局

      (盖章)

      年 月 日

      区市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小型企业

      微型

      企业

      市统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经济信息化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有关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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