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程物流网 - 资讯中心 >> 青岛 >> 政府公告 >> 正文

政府公告

  •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11-9-13 10:25:00 青岛政务网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促进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健康成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事关国家和城市形象、事关社会管理、事关民生大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48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方面,受人口流动加速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受设施、投入、人员等因素的制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全面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配合,切实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形成工作合力,把集中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

      1.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部令)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等相关政策。发挥牵头作用,完善和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完善督查机制,定期通报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2.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帮扶工作,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提升家庭抚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3.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做好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建设。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指导和帮助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五市流浪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各级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5.各级救助保护机构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6.各级救助保护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其不良习惯。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在卫生、残联等部门指导下,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7.做好安置返乡。救助保护机构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时安排护送返乡。

      8.本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9.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会同公安部门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二)教育行政部门

      1.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2.保证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学,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3.积极支持和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方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三)公安部门

      1.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2.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协助救助保护机构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3.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4.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物流生意的法宝    立即加入信誉联盟   阅读 次 本文现有评论 条  
  • 关键词 海运运价 船期查询 优势航线 货代服务   【RSS】 【打印】 【收藏】 【关闭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