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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 关于印发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10-9-21 15:37:0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3应急指挥机构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沿海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应急管理部门)二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

      24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由搜救中心专家组组成。搜救中心专家组由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环保、海洋工程、气象、海上救生等行业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经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商有关单位或部门聘任。

      25现场指挥(员)

      搜救中心根据需要指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某搜救力量为现场指挥(员),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26应急救助力量

      (1)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指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及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派驻青岛的救助力量。

      (2)公务救助力量:指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公务船艇、航空器、海上设施等救助力量。

      (3)社会救助力量: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有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资源。

      (4)军队救助力量:指军队、武警所属的搜救力量。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311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文、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文、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4预警监督检查

      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管辖区域内救助力量、管理对象、海上作业单位和人员预警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4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

      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及青岛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搜救中心。

      如船舶已经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或危险货物事故,应按照《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如涉及保安事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报警处理程序》处理。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

      511I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时,搜救中心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I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由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12Ⅱ级响应:当发生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时,搜救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分管市领导、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Ⅱ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13Ⅲ级响应:当发生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时,搜救中心启动Ⅲ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分管市领导、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落实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决策、指令。

      514Ⅳ级响应:当发生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时,搜救中心启动Ⅳ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

      52紧急处置

      521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确定搜救区域,制定搜救方案,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

      (5)指定现场指挥(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2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及时向搜救机构报告搜救力量出动、已实施的行动、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等情况,并及时提出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523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

      (3)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24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120急救中心做好医疗救护、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公安部门做好维护治安等事项。

      53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市120急救中心及指派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救援任务,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海上医疗救援工作。被指派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下列医疗救援: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按照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

      54安全防护

      54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542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

      55搜救过程中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搜救中心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尽快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

      56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搜救中心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决定。

      57信息发布

      571搜救中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对外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572搜救中心负责本辖区一般和较大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或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对其他信息的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治获救的伤病人员。

      612获救人员的安置

      获救人员的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由相关民政部门、获救人员服务的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负责;香港、澳门特区人员及外籍人员,由市政府外办协助联络港、澳特区政府驻京办及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获救台胞由市委台办协助联络处理。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各级民政部门协同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船舶公司及其代理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62社会救助

      对受害特困群众的社会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

      63保险

      63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搜救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搜救中心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72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搜救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陆上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2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应建立医疗保障机制,指定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医疗机构。

      723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搜救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搜救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24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

      (2)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公众信息交流

      (1)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2培训

      (1)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的有关人员应分别结合各自实际工作对岸基管理人员和现场救助作业的人员进行海上救助专门知识培训,并协助对社会救助力量进行培训和指导。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

      733演练

      搜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海上搜救综合或单项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74监督检查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急预案启动后,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

      北纬35度34分至北纬36度34分之间的我国海域。

      82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各级搜救中心报同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32对按各级搜救中心协调积极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单位,由各级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33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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