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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 关于扎实做好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10-6-21 16:58:00 青岛政务网

  •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6-10  

      编  号: 青政发明电〔2010〕1号  

      标  题: 关于扎实做好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10〕2号)精神,扎实做好节能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的约束性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以来,我市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节能目标,突出节能制度建设,强化节能政策措施,狠抓节能工作落实,节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截止到2009年底,“十一五”目标任务(万元GDP能耗降低22%)已经完成84%,为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市节能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完成“十一五”工作目标依然存在能源消费总量增幅仍然过高、工业结构进一步重型化和部分高耗能行业产能加大等方面压力。各级各部门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措施上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要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下大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打好节能降耗攻坚战,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切实做好节能降耗的各项工作

      (一)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金融、物流、软件、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海洋等高新技术产业。着力抓好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六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拉长电子、汽车、船舶、石化、家电、食品、服装七个产业链。严控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制度,从严控制新建能耗高于区域内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的项目,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出具总量平衡承诺的区市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未履行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的区市,要坚决实行区域限批。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并停止供电供水。立即清理取消高耗能企业融资、税收、补贴、电价等优惠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坚决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企业用电。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市政公用局,青岛供电公司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核查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给予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贯彻实施我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超耗能加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青岛供电公司

      (三)扎实推进工程节能。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实行“以奖代补”,扶持和鼓励十大节能工程项目建设;将节能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资金向能直接形成节能量的项目倾斜,争取早下达资金,早形成节能能力;加强节能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力度,为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早出节能效益。研究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启动“中小企业节能行动”,深入挖掘工业企业节能潜力。加大生物质型煤锅炉推广工作力度,研究探索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和非采暖季替代燃煤供热试点。继续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空调器等节能惠民工程,促进生活方式低碳化,确保节能重点工程发挥节能效益。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全面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加强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热力、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确保全市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100%;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确保完成3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严格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的规定。要加强交通节能监管,实施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机关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

      (五)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逐一分解我市110户重点用能企业2010年节能责任目标,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严格考核。全面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落实节能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月调度和季分析制度,强化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在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各区市政府,市重点用能企业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表彰成效显著的试点典型,推广青岛特色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扩大试点成果。积极推进我市循环经济“3321”工程,重点打造静脉产业基地、海水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和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等3个产业基地,建设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等3个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城区和20个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培育100个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法规政策开展强制或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企业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各有关试点单位

      (七)有效实施节能预警调控。根据省政府要求,落实好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的每月网上直报制度,每月根据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能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总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每季度对全市及各区市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对出现能耗异动和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区市、产品能耗超过限额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实行预警调控,确保把用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尽快建立全市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区市,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各区市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建立实施节能预警调控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

      (八)严密组织节能执法。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能耗项目、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为,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能耗统计和计量统计制度,能效和再生品标识制度,违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状况公告制度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以及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根据各区市和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开展调度、检查和督导工作。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试点、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建筑领域执行节能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设项目用能评估审查等节能专项监察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

      三、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目标责任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节能目标责任;各级各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调动分管同志和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着力解决节能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目标责任体系,把节能目标落在实处。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狠抓制度落实,逐月分析节能情况并及时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重点用能企业

      (二)落实节能考核问责制度。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青发〔2008〕10号)精神,落实各区市、各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行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到“十一五”末,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对未完成节能任务的区市政府、企业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完成节能任务好,为全市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市政府、单位和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国资委

      (三)营造全民节能良好氛围。加强能源资源和循环经济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提高社会公众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结合开展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在我市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宣传力度,采取专题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公益广告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节能法规政策以及节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对节能方面的反面典型及时进行舆论监督。倡导和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形成全民参与节能行动、共享节能成果的新局面。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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