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www.jctrans.com 2012-1-11 9:53:00 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公 告 2011年 第7号 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保证海关正确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2012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将实行价格预审核制度,现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价格预审核(以下简称预审价)是指经企业申请,海关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前对其完税价格进行审核,货物实际进口时,海关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提交预审价申请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用海关A类、AA类管理的企业; (二)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 三、下列货物不纳入预审价范围: (一)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二)内销保税货物; (三)需要结合实货验估确定完税价格的进口货物; (四)其他海关认为不适合预审价的货物。 四、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之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青岛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海关预审价部门”)提交预审价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以下简称《预审价申请单》,详见附件1),每一份《预审价申请单》对应一份合同; (二)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三)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四)A类、AA类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决定书; (五)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应当对预审价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海关要求补充提供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的,应及时补充材料或解释说明。 六、对于在预审价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海关预审价部门。 七、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详见附件2)。《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海关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3),并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 八、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海关预审价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其中仍符合预审价规定的,可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 九、海关认为原预审价结论应当撤销并重新预审价的,在撤销预审价结论时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且仍满足预审价条件的,如企业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可以继续受理; (二)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由海关重新审查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征收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十、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十一、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预审价商品范围,并对外公告。 十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