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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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同意成立企业的批复,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2、申请人凭批复向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凭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项目数据经成都市商务局法规处WZYW系统网上审核返回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3、对不予同意或末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所需材料: 申请合同、章程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企业申请书原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 (三)发改局项目核准批复; (四)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方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方资信证明原件(外方开户银行提供),外方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方由个人出资的,提供存款证明原件和护照复印件) (五)由中外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六)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监事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