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钱芮
送走春运和清明,又迎来“五一”小长假,猛增的民航客流量会带来纠纷,也会使民航交通业许多沉积已久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近年来,延误、“空闹”、“开舱门”事件屡见不鲜,除此之外,民航行李托运也出现诸多纠纷,尤其是损坏赔偿方面,赔率太低、标准不一、法规陈旧等问题常常令旅客愤怒而无奈。对此,记者展开了调查。
3000元行李箱只赔200元
今年4月5日23时许,李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飞机从重庆回到乌鲁木齐,抵达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后,发现价值3000余元的行李箱裂了一条长达8厘米的口子。经机场工作人员引导,他来到行李查询柜台询问赔偿事宜,得到的答复是——按照规定航空公司可以赔付200元。
“我3000多元买的箱子,托运途中损坏,只给我赔200元!”李先生很气愤。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明确,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该行李查询柜台工作人员说,李先生的行李箱是采用轻质材料制成的,里面行李也并无损坏,裸箱重2公斤左右,只能赔付200元。
国际赔偿标准高
对此,乌鲁木齐南航新疆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李先生的遭遇如果换成国际航线的话就会赔多些。”据他介绍,如果搭乘国际航班时出现上述情况,且行李箱的价值较高,并可出具有效合理的价值证明,乘客有权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对行李箱进行索赔。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0.6912元)为限,只要提供购买行李箱的发票,航空公司将遵照公约作出了行李每使用一年扣除折旧率15%的计算方式。价值3000元且已使用一年的行李箱托运损坏至少可以赔偿2500余元。
“陈旧”法规亟待“与时俱进”
据悉,根据1996年出台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在2006年3月28日公布的补充条款《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这一标准提升为每公斤100元。
很多人对航空公司的行李赔偿规则颇有微词,认为1996年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至今已沿用17年了,尽管2006年曾经调整过一次,但这种调整幅度无法保障旅客的权益。
对此,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昌平表示,限额赔偿可以适当维护旅客的权益,又可以使承运人承担适度的责任,保证其正常运转,赔偿制度是两者利益博弈的产物。“任何法规其实都需要与时俱进,按现实情况和需求修订和补充,民航行李托运损坏赔偿制度也亟待完善修整,不然势必会导致纠纷发生。”徐昌平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