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称赔款远低于行李箱以及箱内货物的总价值
记者肖允
乘亚航航班,托运的行李竟然不翼而飞!更让旅客张先生烦心的是,亚航承诺14个工作日给出调查结果,但苦苦等了5个月后,亚航才告知“行李找不到了,愿意赔360美元”。张先生质疑,理赔依据是什么?他为找行李与亚航有关方面通话总计约9小时,这笔费用要不要算?
亚航回应称,根据国际有关公约的赔偿规定,20美元一公斤,客人托运的行李共18公斤,因此赔偿360美元,如果旅客不满意,可以继续协商。
5个月才等来结果
去年12月1日晚,张先生乘坐亚洲航空由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上海浦东的航班,起飞前将行李装箱托运。航班于当晚11时许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下机后,他按正常流程去取行李,等了半小时,一直没有看到他的行李。
事发后,张先生第一时间与浦东机场工作人员联系,并到行李失踪柜台登记,填写《行李丢失事故确认单》。第二天,张先生致电亚航广州客服。按照对方指引,他在亚航官网填写了一份电子表格,并递交申请。客服表示,亚航将在14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行李寻找情况。
14个工作日后,张先生没等到任何结果,便多次打电话联系亚航。亚航客服一直回复:“后台显示,申请仍在调查中。”之后,他又多次问询亚航吉隆坡总部和机场,但依然没有任何结果。
时隔5个月后,今年4月初,张先生接到亚航来电,告知他行李找不到了,愿意赔偿360美元。
张先生说:“当时我问对方,是不是不管我接不接受,都只赔偿360美元?对方回答‘是的’。我又问,5个月内,我打了很多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这笔费用能报销一些吗?对方要求我提供话费详单,我到电信公司拉出详单。粗略统计,为找行李与亚航通话时长约9小时。”
因为亚航没有免费行李托运,登机前,张先生与朋友米小姐合买了行李托运,并以米小姐名义托运行李,但没有购买行李物品的保价。张先生随机票一起购买了一份保险,这份保险能发挥作用吗?亚航客服表示,虽然保险中包含丢行李后的赔偿条款,但保险不生效,因为购买行李托运的人与购买保险的人不一致。
张先生表示,亚航赔偿360美元,赔偿依据是什么?另外,行李箱加上里面的衣物、礼品,总价近3000元人民币,加上话费就更多些,至于找行李所花的时间、精力就没法计算了。他希望亚航能给出更详尽的解释,并酌情提高赔偿金额。
若有异议可继续协商
记者登录亚洲航空公司官网查询后发现,“错运行李”一项规定:如果您丢失了托运行李,请立即联系乘客服务专员。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7天(国内旅行)或14天(国际旅行)后,您的行李将被宣布丢失。这里虽然明确规定了亚航寻找行李的时间期限,但并没有关于行李赔偿的相关规定。
昨日,亚航北方区公关专员刘婧舫就此事作出说明:
第一,亚航按照行李查询的流程,一直尝试寻找行李的下落,但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找到行李。经查,张先生购买了2014年12月1日吉隆坡—上海的经济舱机票(560元人民币)和保险(31元人民币),没有购买行李托运;该遗失的行李是与张先生一起乘坐航班的米女士的,然而,根据记录,米女士并没有购买保险。
第二,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20美元一公斤,客人托运18公斤,因此总价360美元。《华沙公约》是国际上对于行李丢失唯一规定公斤数赔偿的公约,亚航一贯根据此公约进行赔偿。旅客有异议,亚航会继续协商解决。
第三,张先生购买的保险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计划,保障范围是包括行李方面的,详情要咨询保险公司(非亚航提供)。亚航可以提供行李遗失的证明协助乘客向保险公司索赔。然而,由于购买保险的是张先生,丢失行李的是米女士,因此,不能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会向没有购买保险的米女士进行赔偿。
目前,张先生已经向上述保险公司提出调查申请,等待处理意见。
[律师观点]
采取折衷标准是对双方利益的平衡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杨维江律师表示,旅客托运行李,即和航空公司之间建立了承运合同关系,航空公司遗失行李,就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于损失如何证明和计算,通常是这类事件的争议焦点,如果在没有事先声明行李价值并支付保价费的情况下,旅客应该承担证明遗失行李价值的责任,没法说清楚自然就不能要求航空公司按所谓的实际损失来赔偿。航空公司依据国际条约进行赔偿有其合理性,在双方都无法证明行李价值的情况下,采取折衷标准是对双方利益的平衡,当然这个标准是高是低,能在多大程度上弥补旅客损失,这是另一个要讨论的话题了。另外,投保人和托运人不一致会不会影响保险理赔?保险受益人是谁?这都要视保单上的条款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