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运人委托将10棵水杉树,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其中4棵树不同程度损害,双方达成协议从运费中扣除500元,承运人竟以未交足运费为由留置剩余的6棵树并因此造成托运人损失。2015年10月19日,洪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2015年1月9日,原告淮安市某公司将10棵水杉树交由被告杨泽运输至洪泽县某森林公园施工场地,约定运费为2000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承运合同。因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致使4棵水杉树损伤严重,遭到货物接收方的拒收。原、被告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扣除500元运费协议,之后原告如约支付了被告1500元。但在被告接到钱后,就将此事向自己的妻子诉说。一向泼辣的妻子听到原告竟将运费的五分之一的运费予以扣留,很是着急,并且向被告破口大骂并要求,“他们要是不付全款,你就将剩下的6棵树给我拉回来,逼他们交钱。”正为此事感到憋屈的被告豁然开朗,突然想到在《今日说法》节目中有类似案例,因对方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可以行使留置权。就这样,杨泽把剩余的6棵树给来回了盱眙的家里。
1月12日,杨泽的电话打到原告公司,并要求他们在当天下午两点前将伍佰元钱打到他提供的账户上。在电话中就遭到原告的强烈拒绝,并就此事报警,在民警的协调下,1月13日杨泽将树交了出来。可惜的是这些书由于杨泽保管不善致使其损毁,造成原告无法向某森林公园交货。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杨泽赔偿其损失9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4棵树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扣除500元后原告不得再追究被告对该4棵树赔偿责任。原告履行了支付运费的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被告所谓的拖欠500元运费。因而,被告杨泽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留置他人财物,造成该6棵树损失;根据原告与某森林公园于2015年1月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每棵1500元标准计算,该六棵树的损失共计9000元,相当于被告杨泽所得运费的6倍。被告杨泽的违法留置应引起注意。
洪泽县人民法院 鲁海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