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光辉
襄阳高隆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高隆磷化公司)半年内,连续3次委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拒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0月10日,南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1月20日,南漳运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高隆磷化公司委托邓州市一家物流运输公司承运该公司生产的多聚磷酸危化品,所用的运输车辆为普通货车,根本不具备运输危化品的资质。执法人员当即扣押车辆和货物,对这家物流运输公司罚款6000元,并对高隆磷化公司进行口头警告,要求其整改。
3月27日,运管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再次发现,高隆磷化公司委托不具备危化品资质的企业运输危化品,决定对承运企业罚款3000元,同时约谈了高隆磷化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月28日,运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第三次发现,高隆磷化公司委托不具备危化品资质的企业运输危化品。
高隆磷化公司连续3次委托不具备危化品资质的企业运输危化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南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