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上午。刚过元旦的城市还沉浸在节日的氛围中。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路边的一处沿街楼内,几名男子正在从二楼往下搬运物品。
这里原本是个画室。不幸的是,主人在一次车祸中变成了植物人,使画室的经营由此中断。画室闲着,是需要花租赁费的。妻子洪颜便与在一楼做生意的纪中商定,由他租用二楼。
这不,元旦一过,他们就忙活起了搬家,腾空二楼。
纪中找了个搬家公司,把一些还能用的物品搬到一楼。洪颜找到丈夫的好友薄天,委托他把工作室里的装裱机和机上的玻璃卖掉。
出于好友情长,薄天很痛快的答应了。考虑到一个人从二楼搬运力量有限,他又喊来了朱元和贺喜一同到现场帮忙。
你抬我扶,一帮好友齐心合力干得热火朝天。谁也想不到,灾难突然降临了。
朱元拉着一个铁皮箱子走到楼梯时,不小心踩空摔倒,继而滚落下来。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在场的人赶紧放下手头的活计,簇拥着把他送往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这是一次毁灭性的摔伤:头部重度开放性颅脑外伤、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硬脑膜下积液、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脊液漏、颅内积气、软组织挫伤。加上自身原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住院治疗7天后,医生宣布放弃治疗。
2014年1月9日,朱元死亡。
原本一次简单的搬家,因这一变故而变得不再简单。
料理完后事,死者朱元的女儿一纸诉状,将洪颜、纪中和帮忙的薄天、贺喜告上了法庭,要求四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4675.94元。
面对这一要求,四人都有着一肚子委屈——
洪颜说,搬家那天她不在现场,自己也不认识朱元,不是她联系让去帮工的。至于那个最终惹祸的柜子,她曾和租房的纪中明确约定,暂时放着不动。朱元无论受谁指示搬东西,都超出了她的授权范围。
租房的纪中说,洪颜苦于屋内东西搬走没有地方放,出于好意,他同意将物品放在自己仓库,并找到搬家公司将二楼房屋内桌椅、柜子等搬走。自己与薄天三人虽然都是帮忙搬运物品,但行为各自独立,再说,自己也不熟悉朱元,更没叫他来帮忙,不应承担责任。
帮忙的薄天说,死者朱元搬运箱子时,自己不在现场,箱子不是他让搬的。且纪中让人将箱子搬走时,他还劝说,应该先和洪颜说一声,但纪中没听。“人家是二楼房屋的新租户,俺也不好硬拦着”。自己不是被帮工的人,也不是受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帮忙的贺喜更觉冤枉:自己和朱元一起把最后一个箱子搬下去,将箱子推到二楼楼梯口时,他准备等其他人一起搬,但朱元自己在箱子下方拽着箱子往下滑,在滑的过程中踩空楼梯滚落。
对于这一纠纷,法律怎么界定?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如下:
纪中作为二楼房屋的转承租人,是该次搬运行为的受益人和组织者,虽然与朱元并不熟悉,但其没有明确拒绝他的帮工,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洪颜虽没有到现场参与搬运,但所搬运的箱子系自己和丈夫所有,她对于搬运行为有一定的监督义务。搬运腾空房屋,有利于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基于受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她与纪中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均是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薄天和贺喜、朱元虽均不因搬运行为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是义务帮工人,但薄天受洪颜的委托前去处理装裱机上的玻璃,搬运箱子行为超出了委托的范围,他应及时与洪颜联系,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朱元是他联系帮忙的,在明知他年龄较大的情况下,搬运装有书籍的箱子存在一定危险性,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薄天对朱元遭受的人身损害具有过错,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贺喜,也是帮工人,且在搬运过程中并无过错,没有证据证明他对朱元遭受的人身损害具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朱元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从二楼往一楼沿台阶倒行拖运装有书籍的铁皮箱子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自身具有较大过错,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纪中、洪颜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两人各自赔偿各项损失119054.98元。
薄天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952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