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邮递物品: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主要指邮寄进出境的个人用、亲友间馈赠用的,而非出卖或出租性质的包裹、小包邮件和印刷品。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进行监管。
“自用”是指为其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物品所有人的合理需要而确定的正常数量。
(二)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进境个人邮递物品属于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的,全额征收进口税。
(三)邮寄限制类物品的监管规定:
1、药品、药材。寄进一般治疗用药应在规定限值以内。对急救治疗用药,如:治疗癌症、精神病等药品,凡属自用合理数量的,可以不受限值限制;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海关按以下限值验放:寄往国外的总价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价值限人民币100元。
2、文物。个人邮寄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火漆印标识、文物外销发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验放。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口或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
4、印刷品、音像制品:
个人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1)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禁止进境:
A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C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 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E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F 宣扬邪教、迷信的;
G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H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I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J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K 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L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禁止出境:
A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
B 涉及国家秘密的;
C 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