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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民航局拟规定:干扰调查将负法律责任

http://www.jctrans.com/ 2018-07-20 法制晚报

导读: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干扰不安全事件调查的行为将负法律责任,并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马晓晴

  昨天,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了关于《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干扰不安全事件调查的行为将负法律责任,并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此前《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的适用范围,从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扩展至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并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受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调查及相关工作纳入管理范围。

  相对自2007年发布实施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人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破坏证据、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干扰调查行为的法律责任。若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事发相关单位在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过程中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不得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此外,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相关资料。

  同时,事发现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和制造单位的管理规定,要求其建立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体系,明确部门和职责、编写调查程序、配备调查人员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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