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石市将全面关停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划要求的储煤场,其中2013年底前,全面取缔无手续、违法经营的储煤场。同时,2013年10月底前,在三环路以外建成1-2个型煤厂,满足市区城郊(中)村居民生活用煤。
权威发布:明年分散煤场要进园区
意见指出, 按照合理布局、保障供给、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减少污染的原则,石市将加大储煤场整合治理力度,大幅度减少储煤场污染。首先将全面关停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划要求的储煤场。同时,赞皇县、元氏县、井陉县、平山县、行唐县、灵寿县、矿区等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主要集散地分别建设高标准的煤炭物流园区(基地),2014年底前,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向园区(基地)集中。另外要推广使用优质低硫型煤。2013年10月底前,在三环路以外建成1-2个型煤厂,满足市区城郊(中)村居民生活用煤。农村取暖燃煤小锅炉全部改烧低硫型煤,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要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其他县(市)、区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
无手续煤场年内全取缔
意见还指出,各县(市)、矿区要制定出台本辖区储煤场治理方案。全部关停违法经营、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划要求的储煤场。2013年底前,全面取缔无手续、违法经营的储煤场;对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立即停业整顿,整顿不达标的不得重新营业,到2014年6月底前仍不达标的全部取缔,紧邻国道、省道、旅游道路、学校、医院、村庄、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地点的储煤场全部取缔;年内正定、藁城、栾城、鹿泉四个县(市)彻底关闭洗煤厂,其他县(市)、矿区原则上只保留少数为工业企业服务的洗煤厂。新建、整合、保留的储煤场要按环保要求进行高标准建设、治理。
遇四级以上大风禁止装卸煤
储煤场要有环评验收手续,同时,储煤场必须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必须设置挡风抑尘墙(网),抑尘墙(网)高度不小于11米或高于煤堆高度5米以上,并设有苫盖等措施进行抑尘。储煤场地面全部硬化,并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可与消防水池合建)出入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进出车辆,确保车身清洁,车轮无煤泥,建设冲洗水沉淀池,冲洗水沉淀后循环使用,洗煤生产水循环零排放。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储煤场要增加洒水频次,禁止车辆进出装卸煤炭。储煤场的筛分、破碎设备需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洗煤生产线棚化作业。储煤场内及周边要加强绿化植树,营造优美场区环境,实现美化、靓化、绿化目标。
明年建成煤炭物流园区
意见还指出,石市将加快煤炭物流园区(基地)建设。赞皇县、元氏县、井陉县、平山县、行唐县等县,要充分利用当地行业和区位两个优势,进一步完善本县煤炭物流园区(基地)建设规划,加快煤炭物流园区(基地)建设进度,成熟一期、投用一期,到2014年底前,完成园区(基地)建设,引导当地储煤场全部进驻,实现规范管理。对不按照要求进驻园区(基地)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园区(基地)环保设施建设要达标。扬尘治理方面,园区(基地)周围和内部储煤场之间要种植速生乔木,并建符合规定高度的围墙或防风抑尘网,形成防护带;要设置足够数量的喷淋洒水装置,定时向煤堆洒水;煤炭装卸时,要启动喷雾降尘;选煤机生产时要采用封闭式走廊皮带传输;场内运煤道路及出入口配置洒水和清扫设施;场区地面、道路要全部硬化;建设出场汽车洗车台。水污染防治方面,储煤场地面硬化厚度应达到防渗要求;周围设排水沟及沉煤池,收集喷洒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经沉煤池澄清后清水回用,严禁将含煤废水随意排放;规范场区排水系统,建设雨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池);建设出场汽车洗车水池,洗车池水沉淀回用不得外排。降低噪声污染方面,要加强对煤炭加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降低噪音污染。并严控运输环节扬尘污染。园区(基地)经营规模要与当地路网建设实际相适应,合理划定煤炭运输专用线路,科学确定运煤车辆通行时间,加强对运煤车辆环保达标检查,视天气和路面情况开展清扫和洒水作业,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减少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