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张德江:作出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在全国推开这项重大改革探索积累经验,党中央部署在部分地方开展试点。根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委员长会议依法提出相关议案,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