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标准,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政府各部门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办法规定,政府各部门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了加强对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实行产权统一、调剂统一、维修统一。办法规定,对机关办公用房要实行统一权属登记。浙江省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统一登记为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权的统一权属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调剂计划或者方案。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在本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机关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此外,办法还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擅自建设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机关办公用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审批程序。(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