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 陆运| 空运| 综合物流| 船务新闻| 口岸/园区| 贸易| 宏观经济| 产业经济| 时政新闻| 图文天下| 物流专题| 物流网评| 贸易专题| 财经观点| 深度观察| 贸易网评

中国大使批日本销毁在华遗留化学武器进度太慢

www.jctrans.com 2015-8-17 11:15:00 新华社

导读:中国驻荷兰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陈旭8月15日表示,中方对日本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销毁工作进度明显滞后表示严重关切和不满,敦促日方加大投入,加快进度,还中国人民一片净土。

  中国驻荷兰大使兼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陈旭8月15日表示,中方对日本在华遗留化学武器销毁工作进度明显滞后表示严重关切和不满,敦促日方加大投入,加快进度,还中国人民一片净土。

  陈旭当天在荷兰中部城市乌德勒支出席荷兰侨界暨华侨抗日战争图片展时向在场人士介绍了日遗化武销毁工作进展。

  陈旭说:“中国政府一直要求日本政府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有关备忘录尽快销毁日本在华遗弃的化学武器。遗憾的是,截至今年5月底,安全回收的日遗化武仅5万余枚,其中销毁3.8万多枚。”

  陈旭说,时至今日,日遗化武依然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日方未能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时限内完成销毁,销毁进度又一再滞后于中日双方达成的、禁化武组织通过的销毁计划。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和不满,敦促日方严格遵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中日两国政府有关备忘录,尽快销毁中国境内的日遗化武。

  二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者为侵略扩张需要,大量开发和研制化学武器,并用于侵华战争。日本投降前夕,侵华日军为掩盖罪行,将海量化学武器就近掩埋或遗弃。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地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陆续发现被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迄今伤人事件不断发生,有关地区的生态环境长时间遭受污染。

  根据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日本必须对销毁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全部化武负全部责任。根据公约,日本必须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完成销毁化武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年。然而,受销毁费用、技术,化武数量以及投入因素等制约,日本销毁在华遗留化武进度严重滞后,未能按照国际公约规定于2012年4月29日之前完成销毁。

  关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近日发表的战后70周年谈话,陈旭说,中国有个成语叫“以史为鉴”。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和亚洲受害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日本理应对侵略历史作出深刻反省,向受害国人民诚挚道歉,而不应在这个重大问题上遮遮掩掩。唯有这样,才能以实际行动取信于亚洲邻国和国际社会。

物流新闻手机客户端免费下载 安卓用户下载

本文关键词:中国大使,日本,化学武器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