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新规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要求贯彻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实现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监督制约。各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并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款项存入本机关唯一合规账户。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及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
新规明确,公安机关依法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的,应当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相关措施,退还当事人。
要严格执行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都应当及时返还。
在案件已有明确结论情况下,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情形,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将财物返还当事人。整理/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