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集中向7名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据悉,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于7月22日正式出台实施后,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依据新修订的限高规定对被执行人发出的“限高令”。
据了解,首次遭遇限高令的7名被执行人包括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城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高志榴、杭抱顺、杭锁亚及夏杏头,皆因拒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采取措施,执行标的总额高达2亿余元。
2015年7月6日,最高法院作出关于修改于2010年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正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新规定一个突出变化即是明确将限制高消费拓宽至一般消费,比如乘坐G字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就被纳入限制范围。另一个重大变化即是明确禁止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上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行为。
据悉,北京市三中院将该限高令同时向民航、旅游、保险等部门进行了送达。对被执行人违反本令的,法院随时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李万祥 通讯员 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