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9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2013年4月,中国公安部指定湖北侦办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检方指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应对相关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2014年3月31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7个合议庭,分别在咸宁中院和咸安、赤壁、通山、嘉鱼等地7个审判法庭同时开庭公审。5月2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3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刘汉、刘维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一审公开宣判后,被告人刘汉、刘维、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五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曾建军、陈力铭等二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汉、刘维等二上诉案,因刘汉、刘维等5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三上诉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鉴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均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且原审被告人均羁押在咸宁市,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障提押安全,湖北高院依法决定于7月14日在咸宁市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被告人上诉案。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罪行的上诉观点、事实证据进行诉辩;其间,法庭还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适当等议题进行审理。
2014年8月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