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天津市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自11月30日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将正式启用,替代原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专用章”。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办理相关登记需向当事人出具通知书、告知书等文书时使用。
天津市将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实现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记者 陈璠 贾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