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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宣判:被告郭增喜被判3年

www.jctrans.com 2014-1-28 15:58:00 海外网

导读:据央视官方微博报道,今天上午,河南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海外网1月28日电 据央视官方微博报道,今天上午,河南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增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当庭表示不再上诉。去年7月18日民警郭增喜酒后当街抢摔一女婴,致孩子头部受伤。

  据央视新闻微博报道,河南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原林州市公安民警郭增喜摔婴案。去年7月,林州民警郭增喜突然抢过街上一男子怀中的7个月大的女婴,将其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女婴重伤。8月郭增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批捕。

  21日上午,郭增喜故意伤害一案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安阳市、区1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群众代表组成人民观审团参与诉讼,30多名群众旁听案件审理。豫法阳光将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直播。庭审马上开始。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坐。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被告人郭增喜已提押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郭增喜到庭。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

  法庭调查前准备

  审判长介绍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并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表示不申请。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郭增喜,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听清楚了,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郭增喜,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无。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下面,由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郭增喜进行讯问。

  法庭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郭增喜,下面本法庭问你几个问题。你跟被害人父母之前认识吗?

  被告人:不认识。审判长:当晚你和被害人父母有没有发生什么矛盾或纠纷?被告人:没有。审判长:当晚事情发生后你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我记得就到医院检查了,其它记不清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的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概括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可。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本案的监控录像,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当庭不再出示。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郭增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父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李某某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郭增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郭增喜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郭增喜和被害人一方已经达成民事调解并且获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民事调解协议、收款收据等。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郭增喜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对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也愿意努力赔偿。郭增喜还表示,自己作为一名民警,发生了这种事情很不应该,希望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感谢媒体对这件事情的真实报道,感谢法庭今天公正、公开的审判。希望大家接受教训,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事件背景:

  一从警近30年的民警,酗酒后突然抢走街上一男子怀里7个月大的女婴,举过头顶后猛摔在地。目前,受害女婴基本康复。

  7月中旬,在林州市一次人大常务会议上,人大主任翟建周提到民警酒后抢人孩子、当街摔在地上事件,连称“这太不像话了,太不像话了!”

  向记者讲述当天会议情景的是当地人大一名副主任。据悉,这是该事件第一次在公开场合被人提及和披露。

  随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人大重要领导给几家京城媒体记者发短信称:“该事件骇人听闻,当事民警郭增喜称自己当时只是摸了摸婴儿的脸和手,确定是布娃娃后才举起摔了。”

  事件发生后,涉事民警除遭到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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