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确定的7个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已全部获得中央政法委的批复同意。
岁末年关,“国字号”政治任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了一个完美的收尾。
截至目前,中央确定的7个试点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已全部获得中央政法委的批复同意。
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早在6月6日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就获得通过。
吉林省政法委人士称,该省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于今年10月10日已获批。
公开报道显示,广东、青海、湖北三省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都是11月中旬方获中央政法委批复同意。但贵州、海南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何时获批不详。
上海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大会早在7月12日已召开。从11月底至今,广东、青海、贵州、湖北四省也先后召开了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
海南省高院、省检察院制定的司法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已上报海南省政法委,试点工作预计将于明年年初开始。
上述吉林省政法委人士称,该省还在制定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今年6月,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时,透露中央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随后,贵州通过争取也进入了试点省份名单。
部分试点省法官、检察官占比39%
此前,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7月12日,上海市召开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大会,公布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以确保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
其他省份沿用了上海“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的思路,但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与上海不同。
广东省、湖北省和贵州省均称将通过5年过渡期,逐步实现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分别为39%、46%、15%。
海南省、吉林省和青海省尚未公布三类人员具体的比例。但据澎湃新闻了解,此三省对三类人员的比例控制,也基本与上述省份一致或接近。
广东还将探索建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
政法委主导遴选委员会的模式被否定
此前,有媒体报道,各试点省份上报方案中,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均由政法委主导。但如今各地的做法表明,遴选委员会由政法委主导的模式已被否定。
12月13日,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成立,一共有15名委员。遴选(惩戒)委员会分别在上海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设立办公室。
15名委员包括7位专门委员和8位专家委员,专门委员由上海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人大内司委、市公务员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专家委员从资深法学专家、业务专家、律师代表中择选。
上海遴选(惩戒)委员会还附设专家库,由资深法学专家、律师代表等组成,共20人左右。
广东试点方案明确,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主任由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担任。遴选委员会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省级人大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党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代表组成,非常任委员由有专业背景、经验丰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学者等人员组成。
湖北试点方案规定,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分设在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其组成人员中社会各界代表应不低于50%。
市县法院院长、检察长将由省级党委管理
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方面,此次各省披露的试点方案也有了更明确的措施。
广东试点方案明确,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
广东的市、县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直接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
贵州采取了与广东同样的举措。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将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编委办统一管理;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委政法委负责人透露,在开展试点期间,广东将在省级层面成立专项督导组,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路径:试点省份再选试点
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和贵州7个省市,是中央选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这7个省市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时,也沿循了先试点再铺开的路径。
上海先在市第二中级法院、市检察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检察院等8家单位先行试点;2015年一季度,上海全市将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
广东司法体制改革确定深圳、佛山、汕头、茂名四市为试点市先行先试。2015年再根据中央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将司法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向其他市分批铺开。
湖北确定武汉、襄阳、黄石、恩施4个市州的中级法院、市州检察院和所属2个基层法院、检察院先行试点,试点时间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开始,按照修改完善的试点方案,全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青海省确定海东市、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检察院,西宁市城西区、民和县、格尔木市、玛沁县法院、检察院作为先行试点单位,开展为期半年的先行试点工作,然后全省法院、检察院再全面试点。
贵州则确定了六盘水市和花溪区、汇川区、贵定县、榕江县为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试点单位。
海南省和吉林省目前尚未公布具体的试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