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月10日电(记者 刘美子)2014年1月10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杀害代克俭、代坤及代晶晶,重伤代春亮、胡彩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无罪。
2002年8月4日凌晨,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双龙村前代庄村民代克俭及其孙子代坤、曾孙女代晶晶被害身亡,代克俭之子代春亮、儿媳胡彩荣被砍致重伤。经蒙城县公安机关侦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提起公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1月25日、2011年9月2日、2013年2月4日对三被告人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均认定三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述三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12月2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蒙城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代克民、李保春、李超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判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侦查力度,争取早日破案,惩罚犯罪,以回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社会各界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