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定和问责将有章可循。16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42种履责不当情形将被问责。省一级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办法,在全国尚属首次,这标志着我省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10年至2012年,全省共审计领导干部3514人,查出各类违纪违规、管理不规范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588亿元,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处理被审计领导干部37名、其他相关人员345名。《办法》的出台,旨在增强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和依法行政意识,促其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办法》共六章32条,分七个方面作出规定。在重大经济决策方面,不经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恶劣影响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执行方面,不经法定程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违规改变土地用途,违规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不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不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规模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严重超概算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方面,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财政收入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等方面,违规进行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拆借等活动,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资产流失、重大潜亏等情形应当问责。
在履行职责方面,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