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涉嫌爆炸罪对首都机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处,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同时造成一名民警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后冀中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