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城市要编制并报送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住建部还印发了编制大纲,对城市排水防涝的规划目标作出硬性要求,即发生城市雨水管网设计标准以内的降雨时,地面不应有明显积水;发生城市内涝防治标准以内的降雨时,城市不能出现内涝灾害;发生超过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时,城市运转基本正常,不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城市,当然要编制防涝综合规划,但规划只是蓝图,再好的规划,还得要有人去实施。反观之,有了规划若无严肃性,或“你有规划,我不实施”,一定程度上,城市防涝综合规划就成了“纸上谈兵”。
5年前,笔者曾提议“要有个宏观的防洪规划”(见2008年6月17日《广州日报》——《宜对城市防洪专门立法》),所谓“立法”,起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立《城市防洪法》。
一座座新城正在崛起,一座座老城正在一天天地变成大都市,大批的农民成为市民,中国正在大步迈向城市化。城市是一个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然而每年都有城市“逢雨必淹”,这其间所缺失的,就包括一部《城市防洪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面向广大城乡的,对城市防洪虽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一带而过,无法解决当下我国许多城市一遇暴雨便水浸街的问题。而逢雨必淹之际,地方政府难免“手忙脚乱,雨后作缺”,这总不是个办法。事实上,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城市防洪早就有法可依,譬如日本就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排水能力都有严格规定,且自1970年至今,他们还对这个《下水道法》作过多次修改。
回到这个《城市防洪法》,起码要立“三根桩”:一者,每座城市要编制防涝规划,这才有方向和目标;二者,要有到位的工程防洪,将写在纸上的规划写在大地上;三者,要有问责制,若再遇城市内涝而有人员死亡,相关公职人员,该道歉的道歉,该记过的记过,该“下课”的下课,该坐牢的坐牢,《城市防洪法》有了这方面的明细规定,到时候“对号入座”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