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位网友在浙江绍兴本地论坛上发帖说,当天的《绍兴县报》头版刊登了三家违法排污企业的道歉书,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并质疑“歉意何在”。
(7月10日《南方都市报》)
连道歉书都不愿意联系实际写深刻一点,这样的道歉完全是走过场,毫无实际意义。但企业真的不再违法排污,只能是政府监管得力的结果,其实与道歉书关系不大;如果政府没有监管措施,就算三家企业的道歉书写得深刻且各不相同,对违法排污也不会有什么实际效果。更何况,这道歉未必出于企业自愿,而是政府强迫,不得不写。
我以为,如果说企业的道歉书雷同是一个小荒唐的话,那么政府要求企业道歉则是大荒唐。企业违法排污,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例如罚款、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停业直到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查一查《环境保护法》,有哪一条规定企业非法排污需要道歉,又有哪一条授予政府要求企业道歉的权力?没有。政府规定污染企业公开道歉,既不能解决污染问题,也没有法律依据。
动辄使用“公开道歉”“公开检讨”“通报批评”,既反映缺乏管理社会的手段,更反映其缺乏起码的行政常识。不懂行政原理也可以,那就依法行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