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天气,能约出去吃饭的都是生死之交!”连日的高温蒸烤,让这句打趣的话在微博上迅速被各地网友转载。昨天广东省再度迸发“热情”,发布了黄色高温预警信号,珠海也发生有中暑个案。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每人每月150元的高温津贴。
毋庸置疑,高温津贴是制度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是对劳动者的尊重。但是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落实得并不如人意,这在不少地方都存在。
事实上,发放高温津贴的主体是企业,发放对象是劳动者,在企业社会责任感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企业很难全部做到自觉发放、足额发放。而按规定,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补发,虽然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但是只要按时改正就可免于罚款了。试想,企业不发放高温补贴,无人举报或者没有查出来,那无疑给企业节约了成本;一旦被查出来,无非就是改正补发,对于企业来说也没什么损失,这样就会诱发企业侥幸的心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劳动者还是处于相对弱势,有的企业甚至连工人工资还故意拖欠,更不用说主动发放高温补贴了。退一步说,被监管对象数量庞大,执法也存在监管不过来的可能;处罚与收益并不成正比,不排除一些企业和用工单位宁肯被罚款也不安排高温补贴。这些问题都需要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着力解决。
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靠企业自觉,还需相关部门在执行力上跟进,只有完善措施,健全制度,才能保障高温津贴发放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