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近日暴露出的假羊肉案,不法商人用老鼠、狐狸、水貂等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肉制品冒充羊肉销售,谋财而又害命。这种丧尽天良的做法,已经冲破了为人为商的底线,让人毛骨悚然,亟需用重典重刑加以遏制。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安全适用法律若干问是的解释》(下称《解释》),最大特点就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从严从重,表达了国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赢得了人民的拥护。
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食品,诸如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等等,首先要打击的自然是有关的不法商人,但是,食品安全问题所以会呈现绵绵不绝之状,食品安全犯罪如此高发,则又与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渎职失职乃至狼狈为奸有紧密关系。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官员缺乏监督,会走向腐败。对于以利字当头的商人来说,更需要加强监管,否则,他们必然会利欲熏心,不顾一切地制造假冒伪劣,以求利润最大化。尽管我国对食品安全已经有了不少监管的法规,然而,实际的监管不力,保护、纵容了不法商人的为非作歹。
这次公布的《解释》的亮点,除了首次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便于依法从严惩处犯罪者外,同时,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同时构成徇私舞弊罪、放纵制造伪劣商品罪等多个罪行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处罚。这样,监管渎职,就不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一种犯罪,对其也不再限于内部的纪律处理,而是要进行法办。在监管人员头上高悬起这样的达摩克利斯剑,将使监管人员再不敢轻易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从而将监管的责任担当起来。与此同时,又依据《解释》加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商人,如此双管齐下,形成合力,有望改善当今食品安全的令人担忧的乱象。
不过,《解释》这一纸上的条文,要真正化为实际的力量,有赖于法必行,行必果。其中一条,是对监督者也要有监督。司法部门有权追究行政官员的渎职罪,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官员的渎职失职乃至营私舞弊罪行,是有责任进行追究起诉的。然而,这一现象很少出现。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司法人员涉嫌渎职。因为,《刑法》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总之,社会的正常运行,监管不能缺。监管者要有强烈的责任自觉,不能玩忽职守,成为“聋子的耳朵”,更不可以权谋私,成为不法商人的庇护伞。食品安全要得到有力的维护,需要社会各个环节的监管机能有效地运行起来。《解释》将食品监管渎职入罪,其意义要溢出食品监管外延到药品监管、环境监管等社会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