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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务员兼职

www.jctrans.com 2013-10-28 14:31:00 金羊网-新快报

导读:日前,新制定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以及接受捐赠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披露信息等等,在国内率先为社会组织管理提供了规范。

  日前,新制定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以及接受捐赠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披露信息等等,在国内率先为社会组织管理提供了规范。其中特别引人瞩目的是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其实,早在2011年,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就已明确提出:“从2012年起,全省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协会、学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兼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

  显然这体现了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趋势,毫无疑问这是大势所趋。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兼职还比较好操作,但离退休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的兼职就比较复杂了。

  离退休后还有社会组织愿意聘请,多非等闲之辈,多数是有一定身份、影响力的人,否则社会组织干嘛要请你呢?既然社会组织要请,一定是“确需”的。社会组织对这些离退休的领导同志还存在哪些需要?无非就是他的影响力和人脉等等。

  《办法》说“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这“有关规定”是什么?似乎语焉不详。我们倒是有一部《公务员法》,其中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里说的主要是企业或“营利性组织”,而社会组织一般是非营利的,看来《公务员法》在这里并不适用。所以这个“有关规定”到底是什么?有关部门其实是应该要明确说明的。至于“严格审批”云云,弹性就更大了———被请的人有着这样那样的身份和影响力,又刚刚退下来,谁敢不批准他到社会组织兼职啊?

  为了去行政化,不允许现职公务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但对于离退休公务员,事实上并无硬性规章约束,这个《办法》在这方面留下了太多模糊灰色地带,而恰恰是这一点,很可能会使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大打折扣。倘若这方面的工作做不好,那么社会组织作为“二政府”的现象就难以改观。

  其实所谓去行政化,归根结底是要确保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按说社会组织完全是社会成员的一种自组织,本身就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但为什么在我们这里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还是一个问题呢?当然是因为我们这里公权力无处不在。就以这部《办法》为例,里面对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登记、如何运营等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基本看不出社会自组织的影子。

  比如允许“一业多会”———难道还可以不允许吗?只要有人愿意,有什么不允许的呢?再比如社会组织的议事规则,也要《办法》来规定指引,难道社会组织自己不可以制定一个议事规则吗?其他的还有很多,给人的感觉我们这里所谓的社会组织简直就像一个刚刚学步的婴儿,什么都需要规管、指引。如此一来,行政化怎么去得了?行政化去不了,那些所谓的社会组织怎么可能不争相聘请刚退下来的领导呢?

  无论如何,禁止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允许“一业多会”,既是规范社会组织需要,也符合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方向,值得给予掌声。期待《办法》能够不断完善,真正能够斩断插进社会组织之中的权力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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