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一审。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
观测到异常可向地震部门报告
地震谣言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对此,草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等项目,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避难所位置应向社会公布
学校、医院、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教育系统所属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人防工程等,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