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担任副科级领导,28岁成为乡党委书记,39岁升迁为人口逾百万的泗县县长。不到10年光景,他又再次受到重用走上副市级领导岗位。本该书写年轻有为、奋斗不止的人生,却因为权力与金钱的错位,让贪欲迷失了自己。近日,经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王宗元受贿一案。
17年的任职期间,王宗元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多达36次,涉案金额共计480余万元。他曾在岗位上作出贡献,但随着一次次的权钱交易,一笔笔的巨款流入,尝到了“甜头”的王宗元私欲不断膨胀,在这条畸形的金钱追逐路上越走越远。
“想到自己由一名党的干部,变成一个十足的金钱奴隶时,怎不觉得羞愧难当,为人所不齿?”王宗元在其悔过书中这样写道。
28岁时已经尝到“甜头”
现年49岁的王宗元系安徽省砀山县人,原任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2岁时,王宗元就当上了副科级干部,当时的他可谓年轻有为,在工作岗位上也是尽心尽力。而这一切,随着一次升迁开始改变。
28岁时,王宗元开始担任乡镇党委书记。随着手上权力的扩大,托关系办事的人开始找上门来,王宗元开始把权力当做聚敛钱财的“法宝”。
从1994年开始,王宗元与安徽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继良开始权钱往来。尝到了甜头的王宗元与殷继良建立了长期交易关系,殷继良也成为其最大的行贿对象。
之后的17年间,王宗元利用担任砀山县朱楼镇党委书记、李庄镇党委书记、宿州市建委和住建委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7次共收受殷继良79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为其在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职务升迁胃口越来越大
在权力寻租这条道路上,刚开始只是尝尝甜头的王宗元,随着之后的一次次升迁,胃口越来越大,最终陷入泥潭而不能自拔。
2003年至2004年,王宗元利用担任萧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共收受萧县工商联主席杨蕴秋“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其在解决学校用地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4年至2011年,安徽步强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书玲夫妇,为解决公司用电、办理土地使用证、银行贷款等找上了王宗元,先后6次“孝敬”了12.5万元后,事情顺利解决。
“有问题找王宗元”,很快就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而这一现象在其担任宿州市住建委主任期间达到巅峰。
纵观王宗元36起涉嫌犯罪的事实,有21起是发生在其担任宿州市住建委主任期间,且收受贿赂金额高达395万元,占其所收受贿赂总额的82%。
在2007年至2011年,王宗元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共收受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炳喜、乔志刚“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8万元,为其在承接工程、加快拆迁进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中秋节和年底,王宗元收取宿州皇冠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克勤两根金条(价值人民币19.1万元),为其在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提供帮助。
贪欲之手伸向帮人买官
除了在工程项目开发、承接工程、报建审批等方面大开后门之外,王宗元的敛财之手还伸向了帮人“买官”。
2003年到2011年期间,王宗元帮助宿州市建管处处长黄健、宿州市规划局局长庞师州职务晋升,两人分别送去了感谢费8万元和7万元人民币。其间,王宗元还先后8次共收受萧县联华超市经理孙烽人民币4.5万元、5000元购物卡和4000元购物券,为其担任萧县干部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宗元于1994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砀山县朱楼镇党委书记、李庄镇党委书记、萧县人民政府县长、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住建委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8.4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和2000欧元,面值5.4万元的购物卡、购物券以及价值37.03万元人民币的手表、灵壁石等物品。
检察机关认为,王宗元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王宗元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其家属退出全部赃款,法院将择日宣判。
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据了解,王宗元在任期间曾尽心尽力工作,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过一定的贡献。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他从领导席走上审判台?
受理本案的检察机关有关人员认为,王宗元贪腐的原因主要是人生观、权力观与金钱观发生扭曲。随着权力舞台的增大,王宗元的内心世界也逐渐在退化、在异化,逐渐忘却了为官的信念和宗旨,对价值观的判断走入误区,对权力的解读产生了错位,使其用手中的权力无止境地去追逐金钱,成为拜金主义的奴仆。
而王宗元的36起受贿事实中,有21起动用了宿州市住建委主任的权力,这也不得不令人深思。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空前繁荣,成为“行贿受贿”犯罪的高发地。
“这是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监督机制还未跟上造成的。”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胡从发说,由于权力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他们成为了一些人行贿的目标。此外,监督机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还是上级监督,社会监督还未发挥实效,信息公开渠道还未向群众全面开放,这会降低公职人员的犯罪风险。
“在拒腐防变这条防线上,不仅要筑牢国家公职人员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地衔接,还要不断完善监督体制,发挥社会监督功能。”胡从发说。
■链接 城管督察队长借考评收下属好处费
本报海口9月16日电 记者吴晓锋 邢东伟 海南省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督察大队原大队长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海口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城管大队的“好处费”5.7万元。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查,黄某原系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督察大队长兼海口市环境综合整治“五大工程”整治办公室整洁打分组二组组长。黄某的工作职责是对海口市市容市貌进行检查,并对海口市4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活动进行评比打分。
为和黄某搞好关系,2009年年底至2011年期间,美兰区城管大队共给黄某送了4万元,秀英区城管大队先后共送1万元,琼山区城管大队共送了7000元。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黄某不服继续上诉。近日,海口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为权力寻租加上两把“大锁”
手中掌握公权力的人,以权力为筹码牟取金钱和物质利益,是为权力寻租。利益,是权力寻租的原动力。权力寻租破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阻挠了产业分工,有碍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若要避免权力寻租,从大的层面讲,应减少行政干预;从直接预防和源头治理来讲,利用政府和社会的有效监督、有力地惩治权力寻租活动,通过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罚,为权力寻租加两把大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