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12〕5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首个对社会领域防腐进行顶层设计的文件,对解决当前党和国家机关涉及社会领域的腐败问题和社会领域各主体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反腐倡廉建设整体谋划、系统防治,同步推进廉洁政府、廉洁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社会领域中诚信缺失、商业贿赂、潜规则盛行等一些滋生腐败的突出问题,严重干扰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制定《意见》,加强社会领域防治腐败顶层设计、系统谋划、部署推进显得正当其时。
2011年开始,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组成起草专班,把研究起草《意见》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先行试点、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覆盖”的思路统筹推进社会防腐,实现遏制腐败案件易发多发势头的短期目标,并提出通过3—5年努力,加快建立社会领域防治腐败长效机制。
《意见》指向的社会领域腐败问题主要有三类,即与行业特征和行业职能定位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风气性问题、比较突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和违法犯罪问题。
《意见》围绕防什么、治什么,怎么防、怎么治等问题,明确将六大领域列为防治腐败重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互相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加强资金资产、收入分配、职务消费监管。非公经济组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建设;打击违法经营和商业贿赂。事业单位: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转企改制中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社会组织:理顺政社关系,确保非营利公益属性;解决党政干部兼任职等突出问题;查处非法敛财行为,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市场中介组织:集中治理“中介不中”、弄虚作假、恶性竞争等问题;推进中介组织去“行政化”,实现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规范收费和服务行为,解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股、兼职等问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强化其社会管理服务功能;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村(居)事务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规范;查处干扰、操纵、破坏选举,违规处置集体“三资”,贪污政府性补贴和强农惠农资金等行为。
为推动社会防腐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盘考虑,周密部署,齐抓共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部门要将社会防腐工作纳入地方和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预防腐败机构要完善健全工作协调督导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贻误工作的,要加大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