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确定燃放鞭炮时间 燃放违禁烟花或被拘留15天

www.jctrans.com 2012-1-11 10:14:00 北国网辽沈晚报

导读:《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后的第一个春节即将到来,今年限放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期为2012年1月16日至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计22天,比往年缩短3天。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后的第一个春节即将到来,今年限放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期为2012年1月16日至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计22天,比往年缩短3天。

  “这回发现违规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而且要备案。 ”昨日,沈阳市政府召开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目的是吸取去年初“万鑫大火”的教训,杜绝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事故发生。

  沈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许文有说,万鑫大火是因当事人不按照爆竹燃放规定燃放引起的,2012年春节期间全市各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库房及违规燃放行为加大力度管理,“年三十各主管领导争取在岗,有事也要向我亲自请假。 ”

  即日起,沈阳公安局、安监局、城建局、教育局等所有相关单位成立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小组。对烟花爆竹储存点排查要到位;对重点地区、部位、场所、单位开展不间断的“地毯式”检查,对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一律依法查处取缔;对烟花爆竹运输监督管理要到位。

  对承运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运输车辆的车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凡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对全市36个进出城口,实行全天候实名制上岗设卡检查,决不允许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沈阳;对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的管理要到位。

  确保不发生因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不发生或少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不发生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

  销售燃放时间 2012年1月16日至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禁止燃放品种 扇型、V型、W 型、Z型、S型等特殊燃放造型的组合烟花

  限放区域 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

  禁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设施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8.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

  10.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城市绿地

  13.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违反《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车站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B级以上(含B级)组合烟花和超标双响等违禁产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医疗、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交通堵塞的;在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宾馆、饭店、酒店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涉案的烟花爆竹全部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键词:燃放鞭炮,违禁烟花,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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