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吕家珍
近日,丽水检验检疫局对一批进口塑料砧板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产品中文标签中使用了“最好的选择”、“最优质”、“抗菌能力提高90%以上”等广告用语,同时标签中出现与多种其它材质产品进行比较的用语,进口企业无法提供“抗菌能力提高90%以上”等用语证据。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当场告知进口商该批产品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需要对中文标签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本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升级,对进口消费品的需求也愈加旺盛。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口企业除了关注进口消费品质量需符合我国标准外,还需要了解我国消费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文标签等内容在设计、制作、发布前就应该符合我国相关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了解的内容应积极咨询检验检疫部门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避免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