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1月3日从海关总署获悉,2017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从今年起在全球各有关国家陆续实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中国海关已完成对基于《协调制度》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相关税号调整等转版工作,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新版税则。
《协调制度》是由世界海关组织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海关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体系,是顺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国际公约性质的商品分类标准。目前世界上有204个国家和地区正式采用了《协调制度》,占国际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贸易是在协调制度的框架下完成的。
中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协调制度》是我国最早与国际接轨的公约之一,进出口税则就是在《协调制度》基础上制定的。《协调制度》作为我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与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政策工具,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协调制度》每4-6年都要作一次全面修订。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相比,2017年版《协调制度》共有242组修订,主要关注环境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科学技术的新变化、国际贸易新业态的发展等方面。2017年我国《税则》税目总数为8547个,比2016年版《税则》净增253个,预计将会有超过1万家企业在今年申报进出口商品时,要对申报商品税号进行修正。
比如辅酶Q10,是我国企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新型化工产品,也是由我国海关提出单独列目建议并获得通过的。目前全球辅酶Q10原料的生产主要集中于日本和中国。在本次修订之前,辅酶Q10在各国的海关归类不一,有的归入维生素品目下,有的按照结构式归类,给辅酶Q10的全球贸易带来了不便。修订之后,辅酶Q10增列子目,降低了企业在贸易环节的通关成本,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