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江苏省南通市一快递公司为赢得官司,故意将欠条下半部分记载的还款记录撕除并提交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对快递公司故意毁灭重要证据的这一失信行为罚款5万元,对公司负责人吉某司法拘留7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薛某在原告快递公司长期承包快递业务,承包费、材料费等常以欠条形式向该公司赊欠。2016年4月,快递公司负责人吉某以薛某出具2014年9月20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12月31日的3张欠条为证据将薛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薛某给付欠款37万余元。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薛某不仅提供了大量的汇款证据,而且指出在2014年9月20日的欠条下半部分,原告公司负责人吉某曾记载了薛某的还款记录,而吉某只向法庭提供了欠条的上半部分。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吉某向法官承认了自己将欠条下半部分有关被告的还款记录撕除,并提交法庭作为证据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隐瞒真相,故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诚信,更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决定对该快递公司罚款5万元,并对证据提供者、公司负责人吉某司法拘留7日
(李 慧 古 林)
■连线法官■
处罚违背诚信行为于法有据
该案审判长张海清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条款还规定,对违反这一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活动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伪造、毁灭证据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它混淆了事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这种不法行为一旦得逞,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本案中,快递公司为了一己之利,故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意图通过国家强制力,达到损害他人权益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一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对快递公司及吉某的处罚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