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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核定证明书》能否成证据

www.jctrans.com 2016-7-7 10:19:00 南方都市报

导读:从2010年年底案发,历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大连中院再次一审、辽宁省高院二审继续开庭已超过五年。

  记者 门君诚 

  “请问你对你们做出的海关核定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吗?”“我没办法回答这个问题。”昨天,被称为全国最大干果走私案在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大连市海关征管处两名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被告人陈北英及被告单位代理人辩护称,既然鉴定人员对作为量刑的重要证据的海关核定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负责,就应该排除该证据。

  从2010年年底案发,历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大连中院再次一审、辽宁省高院二审继续开庭已超过五年。

  从一审时七名被告人,到昨天的庭审,仍然被羁押的只有陈北英、甄秀芹和邹浩坤三人,其余四人费良敏、梁海欣、焉志强、巴越四人根据一审的判决期限已经被刑满释放,昨天已获自由之身的焉志强、巴越前来陪审。

  昨天,大连海关征管处两名工作人员接受法庭质证。在这起被称为全国最大干果走私案中,由其二人做出的五份海关核定证明书显示,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从2006年至2010年底共计偷逃税款约1.2亿。这也成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及一审量刑的关键证据。

  焦点1

  送核表286个柜

  核定证明多出300多个

  根据2002年7月26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本案中,大连海关征管处作为计核部门对涉嫌走私的偷逃税款进行了核计。

  被告单位佛山办事处代表人何娟认为,卷宗中送核表提交的走私货物只有286个,为什么核定证明书最终核定了679个?鉴定人员回答,由于计算规格不同,核定书使用的是质量单位千克,没有以柜作为单位。

  何娟继续问,你们对缉私局提交的送核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吗?是否对送核的数据进行核实?鉴定人员称,他们按照《海关法》及《办法》进行核定,送核的数据是否真实不在他们的工作职能范围内。

  焦点2

  鉴定人员:无法回答该问题

  质证从早上9点30分开始,一直到中午12点30分结束,最后律师向鉴定人员发问,“你对你们做出的海关核定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吗?”鉴定人员大约思考了1分钟的时间,对着审判长说,“我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上诉人律师认为,鉴定人员无法对送核表中数据的真实性、核定证明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所以“作为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五份海关核定证明书是不能当做证据来用,必须剔除。”

  而两名公诉人认为,海关送核表来源合法、数据真实可信,海关征管处做出的核定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应当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

  专家观点

  应当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委员、法学副教授戴国梁认为,海关核定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证明,从而不具有鉴定结论的性质,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海关核定证明书时海关缉私局自侦自检欠缺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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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关,核定证明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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